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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性物料公告的立即

2025-04-116次
你好!想咨询下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67号文关于消耗性物料管理规定内容的理解1) 消耗性物料是指完全不物化于成品的物料,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部分物化或全部物化于成品的物料就不是消耗性物料?2) 该公告的第三条提及的”易耗品(如机油、润滑油)”是否特指工贸易企业生产设备、工具的易耗品?还是没有限定范围?3) 我司生产的成品(标签打印机)也耗用到润滑油,该润滑油涂抹在标签打印机的齿轮上,润滑作用,该润滑油部分物化在标签打印机成品上,那么该润滑油是否属于该公告第三条所列的易耗品(润滑油),不能保税方式进口?如果属于不能保税进口的易耗品,那么在该公告之前所进口的润滑油怎么处理?谢谢!
江门海关 2016-12-02 03:12:13
您好。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67 号)第四条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纳入消耗性物料管理:1.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2.料件存在或转化到成品中的量是保持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而非残留物。二、根据贵公司所反映情况,生产出口设备中所用于齿轮上的润滑油,已存在于出口设备中且属于保持出口设备销售出口时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组成成分,不属于公告第三条所列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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