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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塑料粒子报关
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由于滞期费金额未定,企业无法再定价后30天内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应该如何操作?
2025-04-15
7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十.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我司有一票业务于3月1日出具最终结算发票,但是和外商就滞期费金额还在磋商中,且一般磋商得花上好几个月, 由于滞期费未确定迟迟无法递交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请问这种情况作为货主应该如何操作?
南京海关 2024-03-28 16:32:55
您好,经与您电话联系,已就您所述具体情况进行了沟通,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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