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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9年160号公告(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第一条所疑问

2025-04-177次
海关总署2019年160号公告(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中第一条,货物准予提离,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这里所指的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是否可以理解为货物进口第一口岸,举例:批量中转货物,货到第一口岸,由承运人安排批量中转,如上海进口批量转关至芜湖口岸,阿拉山口进口批量转关至合肥口岸。这一类型的货物在转到目的地后,即转到芜湖口岸(合肥口岸)后,就不能适用于2019年160号公告。因为,芜湖口岸和合肥口岸不属于进境地口岸。我们理解是否正确?请问进境地口岸怎么理解?
合肥海关 2022-11-22 14:58:40
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内进口口岸的释义:报关单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国家正式对外公布并已编入“关区代码表”的海关中文名称及四位代码)。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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