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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走私仿真枪案全国首次成功宣判

2025-04-1812次
记者今日从拱北海关获悉,2006年7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拱北海关侦办的首宗走私仿真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卢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成立,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没收查获的仿真枪314支。此案是海关查获走私仿真枪案国内首个成功判例,该判决日前已经生效。
2005年11月8日晚,拱北海关在珠海内伶仃附近海面截查一艘运输废五金的货船,发现该船上2个货柜的封锁有被拆卸的痕迹,海关缉私人员打开货柜,查获夹藏在货柜内的仿真枪支55箱。经清点,共有仿真枪314支,配件584件、仿真子弹35万发。
拱北海关缉私警察迅速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查明,主犯林某和卢某于2005年11月5日,按公司安排,驾驶“粤海3xx”船从广州黄埔东江码头前往香港运输一批废五金入境,7日中午卢某接到“阿成”(另案处理)电话,询问其是否愿意将一批仿真枪偷运至广东省三水市,运费为仿真长枪每支人民币100元、短枪每支人民币50元。卢某与林某商议后一致同意将该批仿真枪械偷运入境。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他们密谋将所运仿真枪藏入货柜内。不料,当晚在内伶仃海面被拱北海关缉私艇截获,这是当年海关查获的最大一宗仿真枪走私案。
据了解,由于仿真枪支和子弹在短距离内对人身有一定的杀伤力,并且其外观、尺寸及颜色等均与真枪相差无几,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治安隐患,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1993年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就已联合发文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但是,由于受近年来野战游戏在各大城市日益盛行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法规,将大批仿真枪支及配件走私进境,自去年以来,宁波、汕头、长春、深圳等多个口岸相继查获走私进境的仿真枪及配件。
据了解,法院对拱北海关查获的该起仿真枪走私案判决,是国内类似案件的首个成功判例,对今后侦办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作用。经广东省公安厅鉴定,本案中查获的枪形物品为仿真枪,不具备枪支性能,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仿真枪支、配件等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万余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和卢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查获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王湛怡/文 张建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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