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进出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025-02-0745次
尊敬的相关部门,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其中“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已在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时提交原件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且在进口时可提供已审核且有效的备案凭证号。请问,此《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是否可替代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要求重复的资料(原产地证明、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作为免税化妆品进口报关报检时的证明文件?感谢您的耐心指导与回复,谢谢!
拱北海关 2020-07-20 11:21:00
因咨询问题较复杂,相关部门已电话联系企业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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