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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21号第四十四条

2025-04-307次
根据如标题规定,请问,我司为已注册的外高桥区内进出口收发货人(无双重身份),是否可以在区外以进出口收发货人身份进行正常进出口业务?
上海海关 2021-03-31 16:39:38
您好,来信已阅。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不可以在特殊监管区外进行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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