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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后的处理

2025-05-029次
黄埔海关: 你们好,现有一问题想请教:就是来料加工企业如果终止协议,那么当初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因旧设备太多,且使用多年,企业不想将设备退港,在向主管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后,可否自行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或在国内卖掉,这些设备包括199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也包括1998年1月1日后进口的(企业已按署法发(2001)420号及(2002)348号补办相关的商检及机电证明,同时都是办理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的),请海关给予答复企业是否可以对这些设备自行处理。
黄埔海关 2007-06-27 10:06:44
若无其他方面的规定限制,“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后的设备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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