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对转运及清洁运输单据的规定(一)
2025-05-0518次
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500》, 自1994年1月10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对各种单据的要求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受到世界各国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
关于转运的规定
《ucp500》第23条b款对转运(transhipment)的定义是: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是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过程中,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行为。在实际业务中,货主一般都不愿 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转运,因为货物经过转运不仅可能会延误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同时也会增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与丢失的可能性。然而,有时货物从装运地至目的地,可能因无直达船、或运输条件不足等原因而使转船为不可避免。信用证中规定允许转运才可转运,否则便不能转运。本条c款还规定,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就应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
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下述两种情况下的单据却还可接受:
一、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船、拖车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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