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要解除监管需从哪天开始算?
2025-05-103次
我司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于2019年8月29日进口扫码器一台,后因2021年海关系统升级,海关要求各企业建立新的设备账册,我司按海关指示,于2021年5月26日将此设备自旧设备账册转入新设备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申报时已在备注栏注明原入区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以及当时入区的核注清单号。现若我司准备申请解除监管,监管日期是自2019年4月12日开始算,还是按2021年5月26日开始算?
青岛海关 2023-02-13 16:41:00
您好!留言收悉。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第2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根据海关总署第2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如仍有疑问,也可以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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