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需要交纳原材料进口税率的关税
2025-05-111次
请教: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的海外生产工厂,我们所生产的产品是由外方开发,指派生产的。并且也有签订技术合同。而且,根据合同每种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在开始投产时付给外方,并且,按产品销售额向外方支付1%的提成费,合同规定每半年支付一次。从公司运转以来至今这两种费用都是直接通过外经贸局支付的,可是,当地海关向我们提出类似费用必须在每笔支付的同时时向海关申报,进行通关手续的备案后,并且向海关支付一定的关税。关税的算出方法是按生产方从外方所买的主要原材料的税率计算。我们觉得这个有点儿不太理解。通过一些咨询有这方面了解的人,只是听说有特许权征税这一说法,应该是从外方有进口的原材料里面征这部分费用。而且这部分材料必须是包含特许权的对应货物。无特许权的部分不作为对象。但是,没有听说过,按每笔提成费征税的。望请多指教。
青岛海关 2012-10-31 01:10:30
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对特许权使用费计征方面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与被估货物有关;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要件。你来信中提及你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是由外方开发,指派生产的。并且也有签订技术合同。而且,根据合同每种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在开始投产时付给外方,并且,按产品销售额向外方支付1%的提成费,合同规定每半年支付一次。”你企业支付的可能是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比较复杂,应以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的具体条款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实地调研确定生产工艺流程、购买条件等事实进行认定。建议贵企业提供详细的技术合同等材料与属地海关或申报地海关进行认定,也可以联系直接我处。联系人:张安宁;联系电话:0532-8295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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