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录入报关单时,怎样在收发货人栏内只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5-05-138次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16]20号),收发货人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但是在填制过程中发现,必须填写10位海关注册编码后才能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问是我们操作问题,还是预录入系统就是这样。我司必须在收发货人栏只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才能实现出口许可证自动核扣。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谢谢。
青岛海关 2016-06-15 03:06:45
你好!企业已经在海关端和电子口岸端变更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按照系统设置,企业预录入时输入“10位海关编码”,自动调出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系统设置并不影响出口许可证的自动核扣。如有其它问题,请拨打12360热线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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