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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转口贸易

2025-05-186次
请问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转口贸易,从a国到保税区,食品类产品,不改变货物性状,不接触食品本身,只是在保税区内物流企业库内进行更换外包装的简单加工,在转口到b国去,区内的物流企业需要有资质要求吗?区内物流(5034)的贸易方式需要申请电子底账吗?
南京海关 2021-03-16 10:31:34
您好!首先,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规定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其次,根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0号-附件57)第十九条规定: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第二十条规定: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海关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该答复仅供参考,实际以现场审核意见为准。
后续如有疑问请致电海关12360服务热线再次针对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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