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实施以来,海关陆续收到不少进出口企业的业务咨询,特选取其中十五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制作本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常见问题解答,供相关企业参考。
1.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应当实施检验?
答:危险化学品涉及安全问题,因此原则上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均需要实施检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也需按照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2.氨气是否属于易燃气体?
答:氨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海关应对其实施检验。
3.混合液体的安全数据单显示闪点为“不适用”,可否判定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答:对混合物首先用其主要成分参照纯净物进行检索,看是否有对应的xxx混合物条目(如124“丙炔和丙二烯混合物[稳定的]”、276“多溴二苯醚混合物”等),有对应条目的判定为属于该条目;
若无对应条目主要看闪点是否≤60℃,符合的判定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一般判定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4.化学品出口是否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号)的规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是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必备材料,如确定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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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向出口危化品企业宣贯海关监管政策
5.乙醇消毒巾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答:根据目前的分类经验,乙醇消毒巾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不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但可能属于危险货物,具体危险货物un编号及类别等需实施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确定。
6.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由谁申请?
答: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21)的规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包装上只有字母“un”,没有圆圈是否符合要求?
答:联合国包装符号用于证明包装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规定。常规使用的包装符号为一个圆圈内上下排列着小写的“u”和“n”,但对金属包装,可直接用模压大写字母“un”代替。在铁路和公路运输中,也可分别用符号“rid”和“adr”代替。
8.出口锂电池是否都要做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答:出口锂电池一般需要实施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但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特殊规定第188条的可豁免,具体以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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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在出口锂电池企业实施危包使用鉴定
9.如果电池(锂电池或铅酸蓄电池等)符合普通货物运输条件,是否需要un标记?
答:具体货物的不同要求可以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具体规定。例如:铅酸蓄电池un2800,经检测符合特殊规定第238条 ,不必遵循《规章范本》的规定,可以按普通货物运输。对于是否加贴un标记,《规章范本》无具体要求。锂离子电池un3090、un3091、un3480、un3481,经检测符合特殊规定第188条,不适用《规章范本》的其他规定,但是需要加贴锂电池标记。
10.进口危险化学品是否需要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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