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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运输问题

2025-05-238次
您好,我想从日本寄43张专辑回国。因为是从二手市场拍到的一整箱已拆封二手专辑(因为不能拆开买,所以只能一整箱拍回),所以总价值是120人民币。因为海关规定20张以下是免税直接放行的,想问下我买了43张会被认定为超过自用标准,让我退运吗?
南京海关 2022-12-14 16:32:53
您好,您的问题于12月10日受理并且答复。请不要重复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第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根据您的描述,如果邮寄的单碟不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内容的,需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协助或了解相关政策致电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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