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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对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格式调整后内容填制问题

2025-05-237次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格式进行调整,其中新增了“报关单申报地海关”,保留了进出口岸填制项,其中“进出口岸”按照原来填制规范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的口岸海关,按此实际等同于“报关单申报地海关”项,二者是否存在重叠问题,还是新增了“报关单申报地海关”项后,“进出口岸”这项是指货物的具体进境口岸海关,而不是指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因总署未下发相关具体的填制规范,所以特此咨询,盼复。
北京海关 2021-03-11 14:57:49
您好,“进(出)口岸”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申报地海关/代码”根据接受申报的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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