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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

2025-06-0410次
天津海关您好,想咨询: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用机动车首次海关备案的相关咨询。一;据 海关总署令第115号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请问,该备案对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国籍有什么要求?工商注册的时候工商没有要求必须为外籍。但是询问天津海关行政审批中心(电话022 24538060)得到的回复是,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必须为外籍代表,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护照有效期满一年以上。2:必须持有天津本地居住证,满一年以上。3:外国人就业许可满一年以上。 但是在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并未找到。二:据 海关总署令第115号 第七章第四条规定第七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按结案数量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请问,常驻机构代表处自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后,完税车辆的监管期限是多久?三,请问,完税车辆如有监管期限,完税车辆监管期满后转让或出售给他人 是否违反海关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有哪些?四,请问,完税车辆监管期满后转让或出售给他人后,是否需要在海关做相关注销登记?如需要,如何办理?
天津海关 2019-09-20 09:01:00
您好,相关业务部门答复如下:1、115号署令中关于常驻机构备案及常驻机构公用车辆数量核定中,均提及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海关关于常驻人员的管理需确认其是否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且需要审核其长期居留证件和身份证件,具体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公布,第240号修改)第十六条。2、现阶段,照章征税进境常驻机构公用车无监管期限,车辆转让前的解除监管手续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公布,第240号修改)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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