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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内粮食流转后CIQ核销问题

2025-06-0912次
粮食在进境口岸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我司申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检疫许可证》),粮食进入综合保税区后,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如我司粮食部分流转至区内另一家企业,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检疫许可证》需进行核销,我司粮食流转部分如何核销?
海关总署 2021-11-09 11:19:14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规定,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您所述情况,具体可向主管海关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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