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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化妆品的监管条件1:进口许可证

2025-06-1010次
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想进口一批面霜半成品(就是大桶装的,非零食包装,回来以后分装充填包装后才能销售的),商品编码我们归为:3304990029,其监管条件是ab/1, 我想咨询一下,这个1是进口许可证,这个编码项进口的商品需要进口许可证呢?我看编码书上的解释,这个编码项下的商品应该不用进口许可证的,但我又不是很确定,所以想麻烦老师确认一下。
拱北海关 2023-05-31 15:01:00
您好,根据您的咨询答复如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另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9号公告规定: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第八条规定:(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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