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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交联交易

2025-06-164次
我司是台资企业,总部设在台湾,大陆有无锡厂,东莞厂。现台湾厂控股下的永智国际、无锡厂、东莞厂共同投资在江西厂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在办理工商手续前,台湾厂控股下的国际伙伴公司对外签订设备买卖合约。新的公司办好手续后,从各厂家发货到新设立的合资厂江西厂,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交联交易?
黄埔海关 2019-12-27 10:51:01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建议你司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根据上述规定仍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提交价格预裁定的方式提请海关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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