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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177459问题,关于收发货单期限

2025-06-206次
非常感谢对177459号问题的回答,了解到收发货单未设有效期。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收发货日期必须在关封日期之后。目前我司遇到的情况是,收发货单已经完成操作,但电子关封在完成收货单录入完成后作了延期,那该收发货单是否可用?还是须重新录入?以上,谢谢!
拱北海关 2012-11-16 05:11:01
从业务操作方面看,该收发货可用;若在系统操作方面出现问题,请向所属的数据分中心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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