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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的清关程序

2025-06-205次
您好!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在89年下发了[89]署监一第811号文《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务部门严把出料加工合同的审批关。到了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指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取消出料加工在商务部门的审批。我们向海关老师请教的是:我们现在的出料加工业务,是不是直接在出境地向海关按照“出料加工”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再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原出口报关单向海关按照“出料加工”的贸易方式申报复运进口?盼复。谢谢!
南京海关 2007-04-09 03:04:37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出料加工是指将我境内企业将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出料加工不仅限于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的,须报外经贸部门批准,海关凭上述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和免税验放有关出口的加工货物,必要时,海关可征收保证金。企业凭登记手册等材料按照“出料加工”监管方式在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然后在手册有效期内,出料加工成品返回报关进口时,应当对货物的加工增值部分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关于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内容解释问题,请与商务部等行政行政审批权的国家部委联系咨询。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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