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税区外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该设备是否减免税
2025-07-041次
企业设立在保税区外,拟开展加工贸易(来料加工),须使用外商提供的生产设备(机床)。请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该不作价设备是否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目前查询到的相关政策有: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请问,就“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是否还有其他相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如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应当如何征收税收?
上海海关 2020-04-22 08:46:00
区外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使用d手册管理,监管期限为5年,征免方式为“特案”,设备进口环节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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