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加工红花籽可否售卖
2025-07-089次
我司在处理一起进口红花籽受损的保险赔案,大概有15吨,该批红花籽为某粮油工业公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用于油脂加工的原料(目前得知的信息已缴纳进口关税等,目前在昌吉的仓库内,非保税区),受损后的质量状况仍可作为残次品处理,未达到直接报废的程度;请问下受损的红花籽是否可以进行销售,是否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乌鲁木齐海关 2023-04-19 17:17:50
网民,您好!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之规定,红花籽系粮食;根据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之规定,该批需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加工处理,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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