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免税政策
2025-07-197次
请问:近几年以来,国家陆续出了一系列的关于调整减免税方面的文件,在外商鼓励类项目的减免税方面,现在是否以: 财关税2012年14号公告附件3,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的重大项目不予免税目录中所规定的商品,以及2008年第39号公告的进口不予免税目录中的商品,不能免税,不在以上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商品则可以免税,这样理解对吗?另外,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中所写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也不能免税的(目前这个内资不予免税目录已经被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所取代) ,请问,这样理解对吗?如果进口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以外的设备,符合条件的是否是可以免税的?以上急盼解答!
上海海关 2012-05-14 10:05:14
由于涉及的较复杂的政策演变问题,有些理解是对的,但不完全正确。请贵司就具体的商品及减免税的政策咨询注册的主管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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