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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关区同公司两地产生外发并交保

2025-07-228次
我司是中山一家外资企业有进出口加工贸易业务,现在珠海设立一个加工车间承接部分加工贸易的加工生产(是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仍属同一家公司)。想咨询:中山,珠海同属拱北关区,中山海关这边要我们按外发加工的形式进行,而且如是全工序外发还要缴纳保证金。既然中山珠海是同一关区,我司珠海分公司车间接受料件加工能否不用外发加工的形式做加工贸易业务?自己公司的料件发到同一关区自己公司的加工车间,还要交保证金,感觉有点怪怪的,如果是跨关区则好说。不知有无办法不用采取外发形式来进行呢?
拱北海关 2019-09-02 08:51:00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19号,署令240号修订)相关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相关说明: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您的问题描述,如珠海的加工车间满足加工企业的条件,即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则可以中山的外资企业作为经营企业、珠海的分公司作为加工企业,经主管海关核批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直接致电热线电话0756-1236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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