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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一般贸易平权进口

2025-07-248次
我公司在国外采购的volvo配件,国外销售公司拥有volvo销售代理权.因此,我公司有volvo的销售清单及国外销售公司的代理权证书附件.而我公司在国内没有volvo授权.经咨询volvo法律处,volvo在海关备案系统只登记生产性企业,不登记流通企业.他们只能鉴定货物真假,不做登记.经我公司查询,wto组织对于各国争议最大的平行进口权问题,交由各国自行决定,而我国并未制定相关法律禁止请问:中国海关对平行进口权与进口权是如何掌握区分的,是否都是合法的.有没有相关条文.若最终证明我公司货物属于正品,有合法进货渠道,海关扣押期间的损失是否也可以向volvo收取.
青岛海关 2013-04-16 03:04:18
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72号)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涉嫌侵权的,海关将通知权利人进行确权,权利人认为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海关将予以扣留,并进行调查。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海关不能认定货物货物是否侵权的,将通知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收发货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损失将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另外,从我国执法实践中,有关平行进口的问题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尚未有实际的规范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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