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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问题

2025-08-0932次
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废止,根据127号令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18号是否也应废止?如废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注册登记?
北京海关 2016-11-25 09:11:08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2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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