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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提出新增监管方式“5073”国际中转货物,涉及濒危物种的货物通过保税区国际中转需要提供濒危证吗

2025-08-1311次
尊敬的重庆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提出2024年1月1日新增监管方式“507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有企业咨询涉及濒危物种的货物通过此监管方式从国外进口然后再中转到国外,这种监管方式需要提供濒危证吗?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位“5034区内物流货物”,此监管方式涉及濒危物种的是需要提供濒危证书。望贵关给予解惑,非常感谢!
重庆海关 2023-12-07 14:14:56
您好,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规定,上述情况进口货物如涉濒危,需提供许可证件。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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