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水果团伙主犯获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罚金四千二百万元
2025-08-173次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柯某某团伙走私普通货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案主犯柯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万元。该项判处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拱北海关缉私部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刑罚最高的一审判决。
经查明,该案主犯柯某某长期在云南、广西等地从事进口水果揽货清关业务,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柯某某事先在境内招揽货主,随后安排王某某等人对接通关团伙和境内货主,以“包柜代进”收取整柜清关费的方式,经云南、广西边境口岸,通过边民互市渠道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为境内7家货主走私大量水果进境。案件办理过程中,缉私民警顺藤摸瓜,锁定了涉嫌走私的境内货主。
2020年10月20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指挥下,拱北海关缉私局将境内相关涉案货主涉嫌走私犯罪的线索推送至南宁、武汉、长沙、成都、重庆等海关缉私局,相关单位及时予以立案侦查,深挖扩线,有效实现滚动打击。全案案值高达约12.28亿元,入选2020年海关打击走私十大案例。
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主犯柯某某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万元;从犯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侦查机关查封的柯某某用赃款购置的涉案房产2套予以依法没收;侦查机关冻结的柯某某团伙使用他人银行帐号内的涉案款项予以没收。此外,与本案相关联的一宗洗钱案已于去年9月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洗钱案件为拱北海关缉私局首次并案侦办的洗钱犯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镇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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