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海关规定
2025-08-2411次
区外企业委托我公司报关一票出口至西安高新综保区的化学品,区外企业提供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报告中“鉴定结论”的第6条只注明“该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但未注明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由于该“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未注明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因此我公司想咨询贵关,是否需要此“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鉴定结论增加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西安海关 2023-05-19 15:21:09
您好,根据留言内容,答复如下:该企业无需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特性鉴别分类报告”的结论无需增加“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原则”,只需判定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外列明的化学品。如有其它问题可致电西安海关029-12360服务热线,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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