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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商是否应当了解海关总署的所有禁令公告

2025-08-2918次
食品进口商,从日本进口食品,是否应该了解海关总署的相关禁令公告,例如:《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8年9月28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23号(关于防止日本古典猪瘟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等,进口商在进口日本食品业务前应该知道此类公告涉及的产品不可以进口,还是等货物到海关时等待海关检查是否符合禁令公告即可?
上海海关 2022-06-22 10:48:56
您好,来信收悉。植物源性食品是否准入请查询海关总署网站《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的“植物源性食品名单”。
可复制以下网址到浏览器查看:http://43.248.49.223
海关总署官网可以查询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发生后,为了避免核辐射通过食品渠道对我国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我国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需要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同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要求“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需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原产地证也同时继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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