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的营运成本
2025-08-319次
尊敬的拱北海关12360你好!我司是进料加工企业,产品99内销,也有少量一般贸易进口样板。下po(代称po1)给外方采购原材料(同外方公司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外方再将po(代称po2)转下给实际的生产供货方。外方在香港,大部分流程已自动化,并不涉及繁复操作,也没有附加增值,营运成本不高,不需就物料买卖环节附加加成。有以下问题请教:问题1:po2能否等于po1的价格?是否一定要在物料买卖环节附加加成?内销征税时是否要在原料价格上体现加成?问题2:外方很低的营运成本,其利润能否理解为是或仅仅是外方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即我司的购货佣金?问题3:购货佣金不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吗?谢谢!
拱北海关 2022-08-30 09:00:05
您好,根据您的咨询答复如下:
问题1:po2能否等于po1的价格?是否一定要在物料买卖环节附加加成?内销征税时是否要在原料价格上体现加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11号)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第四次修订,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请根据上述规定如实申报。
问题2:外方很低的营运成本,其利润能否理解为是或仅仅是外方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即我司的购货佣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五十条,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问题3:购货佣金不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答:《关税条例》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如需咨询其他业务,欢迎拨打拱北海关热线电话0756-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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