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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第四次延期,可以无期限延期吗?

2025-09-0114次
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我们知道的政策是: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延期的话,第一次延期,可以6个月;第二次延期,可以6个月,第三次延期,可以6个月。我们的问题是:有说,第四次延期,可以申请办理无限期延期。有这个无限期延期的新政策吗?(我们办理过的,都是有期限的,比如6个月延期6个月再延期6个月,最多延期1年半的,从没有过无限期延期的。)因此,向贵关咨询。看看我们的政策理解对不对。还是有什么新政策出台了。非常感谢!
青岛海关 2021-07-20 13:56:00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和《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规定:“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没有无限期延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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