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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则号不符问题的求助(修正报关单号)

2025-09-067次
关于税则号不符问题的求助 1、公司基本情况(我公司戴凯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310000ma1k326x7h,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沪南路2218号西楼2708室。联系人:王骞、注册资本:500万、联系电话:021- 68582700、经营范围:从事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等)。 2、海关认为详细阐述违法事实:涉案货物的申报情况(我司于2022年3月30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425820221000076911、提单号oolu2130650750、申报品名为塑料软桶、规格10l,无型号、税则号列3923300000、申报净重2045千克、货物价值17575.92欧元)。 海关认为上述货品不应属于39233000税则号,而应属39239000其他类别。 3、我司对上述货物的实际查验结果及海关的归类认定存在异议。 4、异议理由: 我公司申报及货物归类理由: 该批次货物作为我公司销售产品的塑料包装物及盖子、外包装纸箱。 我公司申报 进口商品税则号为:39233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我公司塑料软桶申报为第三十九章。该物品为 口小身大,可自立的有明确形状的塑料包装物。 因此,应属于39233000税则号列 “坛、瓶及类似物” 根据《新华字典》(《新华字典(第12版)》,商务印书馆)对于“坛”的解释,应为:一种口小肚大的陶器:坛子。水坛。 考虑到我方货物为塑料制品,因此属于口小肚大的容器,且用途为包装物,因此申请税则号列 39233000 “坛、瓶及类似物”。 关于为何未按照塑料桶申报,原因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官方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商品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查询,“塑料桶”无内容。 3.由于目前上海仍然处于疫情封控,上海海关无法正常工作,我公司也无法通过互联网+或线下模式进行 预归类裁定,因此 鉴于此,我公司希望青关相关部门能够给予核验查实。
青岛海关 2022-04-20 17:11:00
您好!留言收悉。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经与黄岛海关核实,企业申报品名为塑料软桶,经查看实货查验照片和企业前期补充情况说明,商品为异形塑料桶状物,根据品目3923的注释“本品目包括所有通常用于包装或运输各种货物的塑料制品。这些制品有:一、容器,例如,盒、箱、板条箱、包袋(包括锥形袋及垃圾袋)、桶、罐、坛及瓶。”即桶、坛及瓶在品目3923的塑料制品中属于并列关系,桶不属于坛及瓶的类似品,坛、瓶及类似品为子目392330具体列明的商品,而桶在品目3923的税号中未具体列明,所以应按照其他归入子目392390。黄岛海关已与企业沟通说明。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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