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十年重庆海关大力支持重庆公路建设
2025-09-121次
为支持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建设,10年前,经国务院批准,给了重庆一项特殊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从1996年至2003年底,对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1亿美元(其中重庆市8433万美元)进口自用物资额度,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的政策。为此,1998年3月,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7部委联合制定下发了《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政策在实施后期,重庆海关通过对实施情况的调研,认为国家关于《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执行期限截至到2003年年底,届时,重庆库区将失去这项特殊的,带有地区性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2003年3月,重庆海关提前向市政府建议,向国务院申请延长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同时,海关认真调研后写出了《建议延长三峡库区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政策》一文,被总署呈报和新华社内参采用,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专门批转财政部办理。期间,重庆海关又利用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海关总署领导来渝视察以及上北京汇报工作之际,多次向总署反映并通过海关总署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政策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该项政策执行期间,重庆海关紧紧围绕三峡移民迁建、脱贫致富以及社会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16字海关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三峡库区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优质高效地处理好库区每一个项目的审核上报及税收返还工作,有力促进了库区经济发展。
据统计,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重庆海关从1996年至2005年年底,分10批审核上报重庆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项目75个,进口1.66亿美元的自用物资和设备,经财政部核准,共计为重庆返还进口税收2.87亿元。其中,交通和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6个,返还进口税收1.8亿元,占退税总额的64.28%,税收返还政策在我市交通行业利用率最高。其中受益最大,退税金额最多的是沥青,共进口20余万吨,退税约0.9亿元,占整个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退税总额的90%。目前,重庆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里总里程778公里,其中,有536公里高速公路的路面使用的是享受了国家税收返还政策进口的沥青,包括渝涪、渝长、渝黔、渝合、长万、渝万、万梁等高速公路项目,也就是说,除了政策实施前已建成的175公里成渝高速公路,以上政策实施以来,重庆市只有85公里路段的高速公路未使用进口退税沥青。重庆具有夏季高温多雨和山区填挖大、纵坡陡的特点,修建高速公路对沥青的要求比其他城市高,由于国产沥青在蜡含量、拉伸长度、耐高温等方面与进口沥青比还存在差距,因此,重庆修建高速公路使用进口沥青,不但降低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而且从品质上确保了重庆高速公路的质量和交通安全。
三峡库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安置和经济建设所实施的一项特殊税收优惠政策,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改善我市库区基础设施和交通落后状况、促进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库区移民安置、库区环境保护、库区搬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特别是缓解库区产业“空虚化”问题带来的影响,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稳定重庆库区社会,从而推动整个库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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