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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缆产品法定计量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问题

2025-02-1533次
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主要出口电缆产品,商品编码8544492100,这种产品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千克”,第二单位是无。我们跟国外客户签订的外销合同是以米计价,工厂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通常只有“米”这个计量单位。在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里的计量单位只有“千克”,而此表的依据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计量单位和数量。因此我们当地税局对于这种计量单位和数量不一致问题无法正常审核通过,对退税造成影响,甚至无法退税。针对这种问题,我强烈建议海关总署能把米做为电缆产品的第二法定计量单位,这种计量单位既符合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使我们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因素。诚挚希望海关总署能够采纳这个建议!
青岛海关 2018-12-13 15:31:00
海关总署正组织开展修订统计商品目录的计量单位等工作,考虑对电缆产品商品编码8544492100增加第二计量单位“米”,预计于2019年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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