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综合保税区功能业务事宜
2025-09-171次
尊敬的黄埔海关老师,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办发〔2015〕66号)》,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整合类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现贵关保税区已整合设立为综合保税区,是否已包含具有出口加工区的功能,请问贵关综合保税区是否可以开展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业务?
黄埔海关 2023-10-08 17:16:00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第五条,综保区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等业务。根据《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第三条“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上述出口加工区功能已在综保区内涵盖,且综保区内加工贸易制成品的流向可复运出境或一般贸易征税内销至境内区外。我关辖下的广州黄埔综合保税区由原广州保税物流园区整合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综保区内企业可按综保区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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