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征免税证明办理的征税设备问题
2025-09-182次
尊敬的关员,根据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42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税进口了一批设备,现有以下问题敬待您的回复(注意,我进口报关时有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也使用了征免税证明): 1、我公司的该批设备是否属海关监管设备? 2、因各种原因,我公司现决定退运该批设备,请问我公司是否要到海关办理有关设备退运手续,如果现办理,我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备注:我公司计划退运的该批设备价值85万港币) 3、请问海关对退运设备的金额是否有限制?
黄埔海关 2009-02-26 10:02:47
一、贵公司的拟退运运设备是否属海关监管设备,须凭企业备案资料、《项目确认书》及《征免税证明》判定二、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办理退运须书面向主管地海关申请,说明退运理由,同时还需提交《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因货物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的应提交商检部门出具的品质检验报告,经海关批准后可办理设备退运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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