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特许权使用费别漏报
2025-02-1757次
近日,根据厦门海关稽查处统一部署,驻高崎办事处稽查组对厦门某公司近三年来进口8542项下电子产品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专项稽查。该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移动通信产品、移动电话机及其零部件、电子信息产品、电子计算机、产品零部件;研发计算机软件系统;网络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与咨询等。经查,稽查组认为该公司稽查期间根据《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5万美元,其中直接进口集成电路对应的特许权使用费61万美金,该费用涉及一般贸易进口应税货物,鉴于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价格调整类项目,应计入完税价格,构成进口应税货物申报价格完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口货物申报完税价格进行调整,共追征税款66.64万元。
普法时间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一) 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
(二) 用于支付商标权;
(三) 用于支付著作权;
(四) 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
什么情况下要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一) 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有关;
(二)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如何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1、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2、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3、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4、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小提示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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