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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新政策出台,相关企业需积极应对

2025-10-052次
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根据规定将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为此海关提醒相关企业在过渡期做好妥善安排,降低政策带来的经营风险,并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限制。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如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不受此限制,故相关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尽早做好转型工作。
二、限制管理。公告明确东部企业在2007年8月23日以后向海关申请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不管a类企业还是b类、c类企业,都须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这与此前的a类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免缴保证金有很大区别。
三、过渡操作。2007年8月23日前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根据公告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
四、企业义务。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备案。企业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台州海关驻临海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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