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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海关已制定此<协议>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25-10-061次
此<办法>内容:1. 第3条提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2. 第14条提及<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3. 第18条提及<原产地证明采用书面形式,以英文填制,具体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烦请抽空回复上述3个问题可从哪里获得资料
拱北海关 2021-12-10 10:36:00
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来询问题,海关总署将另行发布公告或释义,建议密切关注。如需咨询其他业务,欢迎拨打拱北海关热线电话0756-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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