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加入《进口有机栽培介质国外供货企业名单》
2025-10-082次
尊敬的呼和浩特海关,请问如何才能加入《进口有机栽培介质国外供货企业名单》?除了我通过 “业务咨询问题”编号 822704中的回答,如下:《境外栽培介质供货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需事先办理境外供货企业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境外企业介绍,进口用途说明,产品原料、加工工艺、加工流程说明,产品包装及标签情况说明。相关材料经由进境口岸直属海关提交海关总署,待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备案名单后方可进口。》以外,需要样品送检之类的工作吗?望贵关指导我还需要做什么准备以及工作大致流程,特此感谢!
呼和浩特海关 2022-06-07 17:06:00
首次进口可由国外官方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企业名单,也可由企业向口岸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境外企业及产品生产基本情况介绍(品种、国家、生产商信息、拟进口口岸、数量等)、进口用途说明、产品原料情况(来源和成分)、加工工艺说明(特别注明有没有经过高温处理、药剂处理及处理温度、时间、浓度等参数)、加工流程说明、产品包装情况及标签情况、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产品合格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指标符合要求且不携带有害生物,不携带土壤、动物尸体、粪便及羽毛等)及工厂、生产设施设备、产品、外包装等图片资料,由直属海关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后报总署审批,经总署审批合格的企业纳入《进口有机栽培介质国外供货企业名单》并在总署网站公布,两年内未进口栽培介质的,栽培介质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资格自动失效。根据具体产品确定是否需要申办检疫许可证;进口产品需与申请准入产品一致,并按需提供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等相关材料,由口岸海关进行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测,与申请准入产品不一致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进境栽培介质不得改作食用、饲用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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