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加贴中文标签
2025-02-1837次
※——根据标签加贴措施宣贯大会目前过渡期,货物放行后,允许在之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批准的监管仓仓库加贴标签情况。※——前提:产品均属于普通类食品情况。※——由于目前国家鼓励进口的前提下,包括习主席主导的国家进博会的影响下,大量境外产品进入中国,由于目前境外一些文化差异以及人工便利性等实际客观存在问题,黄埔海关根据国务院令第447号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开启了对相关进口企业相关中文标签加贴的便民措施,非常值得赞扬新时代的好榜样体现,实事求是,解决企业进出口中实际的难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进口成本。※——现我司对相关宣贯会的情况,再有一些疑问点,请教海关老师,望海关老师给予指导。※——情况1 :非国抽情况:货物未被码头海关抽查查验标签加贴情况,而直接放行情况,如货物“属于非国抽情况”,海关随即颁发”海关检疫证书颁发“,海关已颁发“检疫合格证书”,并且货物在海关发放放行提货指令后,立即将货物送往至进口口岸码头外围附近食品仓库放置存储,等待合规中文标签印刷厂印刷好配送到位后立即安排人员加贴标签,企业确保未加贴合规中文标签前,确保产品不进行销售或其他使用,完整放置在对应仓库存储。确保加贴完毕才离开仓库,才允许进行相关的销售。※——情况2:国抽情况:货物未被码头海关查验标签加贴情况,而直接放行情况,如货物”属于国抽情况”,需要送样检测,货物在海关发放放行提货指令后,立即将货物送往至进口口岸码头外围附近食品仓库放置存储,等待海关检测合格后,确保海关未对产品提出品质、标签更改异议后,海关颁发检疫证书,企业获取“检疫证书”后,企业安排印制相关合规中文标签,等待合规中文标签印刷厂印刷好配送到位后,立即安排人员加贴标签,企业确保未加贴合规中文标签前,确保产品不进行销售或其他使用,完整放置在对应仓库存储。确保加贴完毕才离开仓库,进行相关的销售。※——根据近期2019-10-1标签宣贯会内容以及相关国务院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精神讲解,上述2种情况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不是,应如何规范?更合规且便利目前企业的进口作业?
黄埔海关 2020-01-17 17:01:00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批抽中的货物,按规定比例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抽批未抽中的货物,在收发货人出具合格保证的基础上,经审单符合要求的,予以通关放行。” 因企业在申报时进行了合格保证,包括中文标签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因此予以通关放行。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后,才能销售使用。因此抽批抽中的货物,企业未加贴标签的,必须加贴完合格的标签,经海关检验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才能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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