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散货报关
2025-10-118次
大宗散货成交重量为不含水的干重,报关时表头毛净重以及表体第一法定数量千克应如何申报,净重是否可以与毛重一致?表体第一法定数量申报含水重量还是不含水重量?
海关总署 2021-09-28 16:20:20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1.毛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2.净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3.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
(一)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填报。
请您参考上述填制规范进行申报,如有具体通关事宜,您可以与通关现场海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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