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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33次
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其中第四点关于深加工结转申报内容: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对于此内容存在疑问:1、“结转情况”指的是以送收货单日期还是公司erp系统库存录入日期?2、如3月,公司erp系统截数时间为3月30日下午5:00,因生产紧张及品质检测原因,送收货单日期为30日及31日的深加工结货物未在当月录入公司系统erp库存,而是在次月初才录入,财务月结也是当次月数据。3、关务部门也是以erp系统录入月结数据与厂家办理深加工结转核对和申报。请问以上这种“送收货单日期为3月底所送货物但4月初才录入erp系统库存,申报时间肯定顺延至5月才申报的,符合“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吗?
拱北海关 2020-03-26 10:06:00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情况申报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18号)允许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要求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2、对于“收发货记录”的要求,海关一直以来是统一明确的,即以货物每批次实际发货或收货时间为记录时间(你公司可参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09号)中的附件3:《结转货物收发货单》,《拱北海关全面使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公告》(拱关公告〔2012〕8号)的规定)。因此,你公司以“录入erp系统时间”作为月结数据的统计时间是不正确的。你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内部仓库、关务及财务部门的联系配合,统一将“实际发货或收货时间”作为统计时间,并与上下游企业加强联系,确保集中申报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数据的一致性。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致电拱北海关服务热线0756-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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