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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25-10-243次
公告中 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处的“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明确的解释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怎么定义,单指国家邮管局吗,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等政府单位算吗?山东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吗,还是必须是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青岛海关 2019-05-31 15:06:00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哪一级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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