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总局令第180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定义
2025-10-291次
尊敬的领导:您好!就题目提及的《总局令第180号》所监管的活动,我有如下的问题需要您的确认,非常感谢。 一. 作为一个已经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的检测机构, 发生下面的四种情形,请问其承接的检测业务是否属于《总局令第180号》所管控的进出口检验鉴定业务?1. 国内厂家申请进行iecee cb检测,检测机构完成测试后不清楚后续该产品是否真正要出口,请问检测机构是否算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2. 已知国内厂家已经和国外买家签订了供货合约, 在生产大货前厂家把样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看是否能满足国外买家合约要求,如不合格还需要进行产品修改, 请问检测机构是否算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3. 国外买家在与国内厂家签订采购合同前,把产品样机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确定能满足自身的要求, 合格后会证实签采购合同, 请问检测机构是否算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4. 国内客户把产品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指定要使用某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比如en标准/ul标准等,但未向检测机构说明是否需要把检测结果作为进出口检测的凭证, 请问检测机构是否算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二. 对于《总局令第180号》第五章(六)中提到,“......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承担的;”1.是否可以理解为已经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如果需要进行业务的分包,其承接分包业务的机构也必须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2. 对于设立在大陆境外的检测机构,本身不具备《总局令第180号》中所述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否还能承接相关分包业务?
广州海关 2019-11-06 08:47:29
您好,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许可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如接受委托办理的检验鉴定业务明确是作为进出口依据或凭证的,可以判定该检验机构是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经许可,接受以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第四条“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等规定,承接分包业务的检验机构应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不能承接相关分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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