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成品出口,退回修理应该申报什么贸易方式?
    2025-10-301次
	
		用手册出口一批成品,因为国外买方在签订合同质量要求跟收到货物的质量偏低,现在要退回修理,因为是国外方的问题,所以我司要收取修理费用,而我司手册还没有核销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时该做什么贸易方式?出口该做什么贸易方式?该如何收回修理费用?                                
                            南京海关  2007-09-19 04:09:33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由于我们对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了解,无法作出针对性回复,现提供2种思路供你司参考:一种是进口和出口都可以采取“进料成品退换”的贸易方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这一贸易方式是用于企业的加工贸易成品在手册有效期内进来退换之后再出口,但是根据《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汇发[2001]120号)的规定,“进料成品退换”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果您司在收取修理费用时不涉及收汇事宜的,可以采取这一方式。另一种是进口和出口都可以采取“修理物品”的贸易方式,这一方式可以解决收汇的问题,但进境时须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同时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出口,具体请查看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3章第4节了解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以上答复仅供你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9月15日副关长张国强参加合肥海关统计学会论文研讨会
          
         海关总署H2010网络工程组研讨会在大庆市召开
          
         商品预归类意见书
          
         银川海关提高入境快件监管效能
          
         两艘缉私艇列编中山海关缉私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