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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的旧设备能否再出口

2025-10-310次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旧设备,在使用一到两年后再出口给原出口商,是否允许?若允许的话,应该办理什么手续?补缴税款应怎样计算?
北京海关 2005-12-13 09:12:28
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免税进口设备复出口时有关税收等问题的批复》(税管函〔2005〕16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不得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但是海关实施监管的地域范围是在我国关境内。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所有人将有关货物销售出口或者退运境外,该货物并未流入国内市场,因而也未在境内改变减免税货物的特定用途,因此,不应再按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向相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现场海关审核销售出口的原因和目的。如经审核同意该设备销售出口,应免于对该设备补征税款,待出口后按规定办理对该套设备解除监管的手续。设备出口后,你公司不得再按原项目免税进口相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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