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2025-10-314次
您好!我司是一家独资企业,现打算将部分工序外发给规模较少,属于个人家庭式承揽者,工人只有4至5人。此类承揽者也需要接受海关监管,请问怎样才可符合海关监条件?如与这样的承揽者开展外发加工备案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汕头海关 2014-09-16 04:09:20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第二十六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目前汕头关区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应通过“h2010外发加工系统”向海关发送申请报备,并根据具体情况向主管海关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其他问题,请拨打我关12360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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